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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發佈規范:共享單車騎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北京市交通委發佈《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發佈《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其中,《規范》對共享自行車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等進行全面規范,明確提出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小於等於15米等。《導則》則明確瞭八種禁止設置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並要求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如場地受限可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等。
《規范》
焦點1 定位裝置誤差不大於15米
關於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終端,《規范》明確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綜合國內外衛星定位裝置的精度現狀水平和企業車輛安裝情況,規定共享自行車台中包通馬桶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小於或等於15米。對智能終端也提出具備采集車輛位置、時間、車鎖開關狀態等信息,並將其上傳至企業運營平臺的功能,為規范停放秩序、科學合理運營提供技術支撐。
焦點2 車輛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關於車輛質量,為保障車輛安全及市場秩序,《規范》要求每輛車應在車架前管處打永久性標記(鋼印),且鋼印清晰,編碼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同時,每輛共享自行車出廠前應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對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車服務的新車型須有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對已經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每個車型按生產批次應每年定期進行存量車復檢,不合格產品批次應全部召回。
焦點3 APP顯示停放區禁停區禁騎區
在規范停放秩序方面,《規范》提出,承租人客戶端要設置電子地圖,展示停放區、禁停區和禁騎區,輔助承租人實現騎行路徑規劃,引導承租人還車至推薦停放區。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對於停放在禁停區、騎入禁騎區的車輛預警、報警、控制的功能。
焦點4 不滿足信用條件將被限制用車
在承租人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規范》規定承租人客戶端應提供承租人在線登記註冊和簽訂服務協議的功能;企業運營平臺應建立承租人信用體系,說明加減分規則;應記錄承租人違規停車等不良行為和承租人被執法部門處罰記錄;對不滿足信用條件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車輛。政府組織對企業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公示考核成績,並將企業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監管和行業信用系統。
焦點5 投放車輛完好率不低於95%
為保障共享自行車停放秩序及調度需求,《規范》還對相關服務內容提出規定,明確人員配置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共享自行車運營企業應配置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度人員;人員配置數量應滿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的要求;交通樞紐、軌道站點、重要商圈等重點區域應采用電子圍欄與人工管理相結合方式。企業應當對共享自行車進行周期性整備,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完好率應不低於95%。
焦點6 企業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平臺
在大數據分析和信息共享方面,《規范》明確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大數據分析功能,實時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分析停放區設置需求和停放區車輛規模預測等功能,並將相關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規范》也對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中基礎信息管理、運營監測、統計分析、企業考核、信用管理及數據交換功能提出瞭相應要求,通過大數據分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為行業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促進行業規范運行。
《導則》
焦點1 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
依據《導則》,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遵循 市級統籌,區級主責 的原則,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停車需求和場地實際條件等,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利用臨街單位 門前三包 責任區、機非隔離帶、行道樹設施帶和綠化設施帶,就近靈活地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實現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在停放區內,無論是共享自行車還是私人自行車,均應按照停放朝向,整齊有序停放。
焦點2 明確八種區域禁停單車
此外,《導則》中明確瞭八種禁止設置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包括占用車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間的區域,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區域,影響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區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20米范圍內,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50米范圍,醫院、學校、旅遊景區、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兩側30米范圍內)等。
焦點3 新建住宅區應設充足車位
除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外,《導則》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應按標準配建充足的自行車停車位。已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的配建自行車停車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應在用地范圍內擴建。
焦點4 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
關於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形式,《導則》中明確,應采用地面劃線形式,如場地受限則應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自行車停放設施方面,《導則》中提出,應根據場地實際情況設置,適當組合,與城市景觀相協調,盡可能減少城市空間。其中,在重點區域和路段,可設置電子圍欄。按照《導則》規定,自行車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宜噴塗白色閉合四邊形的地面標線,其內應施劃自行車樣式的路面標記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頭,且不得附帶任何具有企業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導則》中強調,在重點區域次幹路(含)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應增設存車架。存車架的設置應與停放區角度一致,具備穩固車輛的功能,保證停放車輛遇風不倒伏,推薦佈置高低錯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屬存車架。此外,在軌道交通車站、交通樞紐周邊設置的自行車停放區,可設置台中通馬桶停車標志和相應的引導標志標識。
■解讀
北京市交通委:三份藥方富有針對性
上周五北京市發佈瞭《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根據該《指導意見》精神,市交通委會同各委辦局、各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共享自行車企業,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北京實際,制定瞭《規范》和《導則》。
交通委表示,三個政策文件為鼓勵共享自行車健康發展提供瞭全面、細致、立體的政策保障和規范引導,對共享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無序投放、承租人無序停放、押金缺少監管、集中停放區車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壞車輛等問題開出富有針對性的藥方,將有力推動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靈活方便、節能環保的優點,發揮其在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解決短距離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擁堵方面的積極作用。
專傢:需強有力監管讓文件落地
北京工業大學城市交通學院副院長陳艷艷表示,《規范》《導則》以及上周五發佈的《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三份文件,將政府、企業、用戶三方責任進行瞭明確。《規范》和《導則》中對單車停車區設置、車輛的要求等都是可行的。目前來看,在技術上沒有任何問題,下一步要看各方,尤其是企業是否能夠落實。陳艷艷認為,一方面,企業應該自覺依法履行職責,車況好、定位準、信譽高等會促使企業運營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讓文件能夠落地。
本版撰文 北京晨報記者 曹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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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發佈《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發佈《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其中,《規范》對共享自行車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等進行全面規范,明確提出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小於等於15米等。《導則》則明確瞭八種禁止設置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並要求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如場地受限可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等。
《規范》
焦點1 定位裝置誤差不大於15米
關於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終端,《規范》明確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綜合國內外衛星定位裝置的精度現狀水平和企業車輛安裝情況,規定共享自行車台中包通馬桶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小於或等於15米。對智能終端也提出具備采集車輛位置、時間、車鎖開關狀態等信息,並將其上傳至企業運營平臺的功能,為規范停放秩序、科學合理運營提供技術支撐。
焦點2 車輛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關於車輛質量,為保障車輛安全及市場秩序,《規范》要求每輛車應在車架前管處打永久性標記(鋼印),且鋼印清晰,編碼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同時,每輛共享自行車出廠前應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對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車服務的新車型須有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對已經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每個車型按生產批次應每年定期進行存量車復檢,不合格產品批次應全部召回。
焦點3 APP顯示停放區禁停區禁騎區
在規范停放秩序方面,《規范》提出,承租人客戶端要設置電子地圖,展示停放區、禁停區和禁騎區,輔助承租人實現騎行路徑規劃,引導承租人還車至推薦停放區。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對於停放在禁停區、騎入禁騎區的車輛預警、報警、控制的功能。
焦點4 不滿足信用條件將被限制用車
在承租人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規范》規定承租人客戶端應提供承租人在線登記註冊和簽訂服務協議的功能;企業運營平臺應建立承租人信用體系,說明加減分規則;應記錄承租人違規停車等不良行為和承租人被執法部門處罰記錄;對不滿足信用條件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車輛。政府組織對企業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公示考核成績,並將企業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監管和行業信用系統。
焦點5 投放車輛完好率不低於95%
為保障共享自行車停放秩序及調度需求,《規范》還對相關服務內容提出規定,明確人員配置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共享自行車運營企業應配置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度人員;人員配置數量應滿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的要求;交通樞紐、軌道站點、重要商圈等重點區域應采用電子圍欄與人工管理相結合方式。企業應當對共享自行車進行周期性整備,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完好率應不低於95%。
焦點6 企業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平臺
在大數據分析和信息共享方面,《規范》明確企業運營平臺應具備大數據分析功能,實時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分析停放區設置需求和停放區車輛規模預測等功能,並將相關數據上報到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規范》也對政府監管及服務平臺中基礎信息管理、運營監測、統計分析、企業考核、信用管理及數據交換功能提出瞭相應要求,通過大數據分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為行業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促進行業規范運行。
《導則》
焦點1 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
依據《導則》,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遵循 市級統籌,區級主責 的原則,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停車需求和場地實際條件等,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利用臨街單位 門前三包 責任區、機非隔離帶、行道樹設施帶和綠化設施帶,就近靈活地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實現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在停放區內,無論是共享自行車還是私人自行車,均應按照停放朝向,整齊有序停放。
焦點2 明確八種區域禁停單車
此外,《導則》中明確瞭八種禁止設置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包括占用車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間的區域,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區域,影響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區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20米范圍內,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50米范圍,醫院、學校、旅遊景區、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兩側30米范圍內)等。
焦點3 新建住宅區應設充足車位
除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外,《導則》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應按標準配建充足的自行車停車位。已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的配建自行車停車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應在用地范圍內擴建。
焦點4 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
關於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形式,《導則》中明確,應采用地面劃線形式,如場地受限則應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自行車停放設施方面,《導則》中提出,應根據場地實際情況設置,適當組合,與城市景觀相協調,盡可能減少城市空間。其中,在重點區域和路段,可設置電子圍欄。按照《導則》規定,自行車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宜噴塗白色閉合四邊形的地面標線,其內應施劃自行車樣式的路面標記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頭,且不得附帶任何具有企業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導則》中強調,在重點區域次幹路(含)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應增設存車架。存車架的設置應與停放區角度一致,具備穩固車輛的功能,保證停放車輛遇風不倒伏,推薦佈置高低錯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屬存車架。此外,在軌道交通車站、交通樞紐周邊設置的自行車停放區,可設置台中通馬桶停車標志和相應的引導標志標識。
■解讀
北京市交通委:三份藥方富有針對性
上周五北京市發佈瞭《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根據該《指導意見》精神,市交通委會同各委辦局、各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共享自行車企業,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北京實際,制定瞭《規范》和《導則》。
交通委表示,三個政策文件為鼓勵共享自行車健康發展提供瞭全面、細致、立體的政策保障和規范引導,對共享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無序投放、承租人無序停放、押金缺少監管、集中停放區車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壞車輛等問題開出富有針對性的藥方,將有力推動共享自行車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靈活方便、節能環保的優點,發揮其在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解決短距離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擁堵方面的積極作用。
專傢:需強有力監管讓文件落地
北京工業大學城市交通學院副院長陳艷艷表示,《規范》《導則》以及上周五發佈的《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三份文件,將政府、企業、用戶三方責任進行瞭明確。《規范》和《導則》中對單車停車區設置、車輛的要求等都是可行的。目前來看,在技術上沒有任何問題,下一步要看各方,尤其是企業是否能夠落實。陳艷艷認為,一方面,企業應該自覺依法履行職責,車況好、定位準、信譽高等會促使企業運營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讓文件能夠落地。
本版撰文 北京晨報記者 曹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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